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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催告人:黔西南州鹏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
黔西南州鹏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“黔西南州鹏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筹建三级驾驶培训学校建设项目”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被我局处罚15万元,因联系不上当事人,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兴义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催告书》兴水强催告字〔2024〕第06-26-01号
兴义市水务局
2024年6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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